(2022)粤0103执异277号
张荣:
关于申请执行人班汝诚与被执行人广州迈切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03执4857号】中,申请执行人班汝诚向本院申请追加邹智华、张荣为(2022)粤0103执4857号案的被执行人。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03执异2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邹智华为(2022)粤0103执4857号案的被执行人,邹智华应在尚未缴纳出资49万元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二、追加张荣为(2022)粤0103执4857号案的被执行人,张荣应在尚未缴纳出资1万元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三、驳回申请执行人班汝诚的其他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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