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28810号
林美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林美群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2民初28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美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4444.2元、手续费41958元、利息(截至2022年10月7日为949.22元,从次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还款违约金6388.03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9元、财产保全费1773.08元,由被告林美群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