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4民初9046号
岑业明(曾用名:岑叶明):
本院受理(2023)粤0104民初90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罗中良与你(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罗中良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HTJK2019100008734933);2.判令被告罗中良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8325元、手续费18971.87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截止至2022年12月6日,利息为631.29元、还款违约金为2548.51元,自2022年12月7日起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罗中良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9100元;4.判令被告岑业明对被告罗中良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举证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定于2023年5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1号)2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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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