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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4民初904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程剑飞与你们(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7 11:3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4民初9045号

李慧莹、广东大鑫山白水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104民初904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程剑飞与你们(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程剑飞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编号:HTJA2019100009154002);2.判令被告程剑飞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7690.45元、手续费79191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截止至2022年12月3日,利息为1493.62元、还款违约金为5260.42元,自2022年12月4日起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程剑飞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300元;4.判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广东大鑫山白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车辆(车架号:WBA7T4106LGM53043)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李慧莹对被告程剑飞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举证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定于2023年5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1号)2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9465

 

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