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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3民初15114号一案

2023-03-17 11:37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13民初15114号


广州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林粤钦、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耀钢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都伯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林粤钦、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耀钢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都伯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2)粤0113民初15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113民初15114号判决,将判决中利息起计算时间由2021年12月10日改判为从上诉人之日即2022年9月18日起计算。二、本案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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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三月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