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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3民初15114号一案

2023-03-17 11:37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13民初15114号

广州鸿珺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广州鸿珺房地产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林粤钦、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耀钢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都伯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广州鸿珺房地产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林粤钦、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耀钢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都伯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连带支付票据款项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9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74元,由被告广州鸿珺房地产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林粤钦、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耀钢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都伯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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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三月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