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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3民初1373号原告丁秋华诉被告李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03-17 11:38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13民初1373号

李宏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秋华诉被告李宏辉(身份证号码:440112197510250355,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石化南一街141号大院2号303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3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李宏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丁秋华偿还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1日期间的利息为153471元;2.自2020年1月12日起,以2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减已付利息90000元)。案件受理费3511.19元、保全费2427元,原告丁秋华已预缴,均由被告李宏辉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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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