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民初7446号之二
苏伟西、尤嘉曼、广州市锦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斌辉与被告广州市大富城酒楼有限公司、苏少廷、苏伟西、尤嘉曼、第三人广州市锦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粤0113民初7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大富城酒楼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斌辉返还保证金1500000元;2.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大富城酒楼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斌辉返还小食店补偿款100000元;3.原告(反诉被告)苏斌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大富城酒楼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99500元;4.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苏斌辉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大富城酒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318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831元,由苏斌辉负担17997元,广州市大富城酒楼有限公司负担18834元;反诉受理费5126元,由苏斌辉负担2379元,广州市大富城酒楼有限公司负担2747元。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3民初7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