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民初13940号
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智商(北京)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琳、广州智树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3民初13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智商(北京)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中智商(北京)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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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