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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3民初19031号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合运运输有限公司、余春青、余春礼、沈继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7 11:39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13民初19031

英德市合运运输有限公司、余春青、余春礼、沈继凤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合运运输有限公司、余春青、余春礼、沈继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3民初19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德市合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408415.55元和留购款800元。二、被告英德市合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截止2022年8月5日的违约金为41244元,从2022年8月6日起以408415.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英德市合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3000元。四、被告余春青、余春礼、沈继凤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春青、余春礼、沈继凤承担责任后,可向英德市合运运输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英德市合运运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8辆车(车辆识别号码分别为:LG6ZDCNH2HY202774、LG6ZDCNH1HY202779、LG6ZDCNHXHY204143、LG6ZDCNH1HY204144、LG6ZDCNH7HY204147、LG6ZDCNH1HY208050、LG6ZDCNH8HY208059、LG6ZDCNH1HY209909 )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4元,由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42元,由被告英德市合运运输有限公司、余春青、余春礼、沈继凤共同负担8102元。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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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