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5663号
李景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宝祥诉被告李景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黄宝祥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94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80.55元(以794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2年10月21日为480.55元,以上暂共计8424.5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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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