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5686号
彭一品: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清伟诉被告彭一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曹清伟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4100元及2306元利息(以441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10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以上合计464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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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