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5709号
何海贤: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创亿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海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创亿钢材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2833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头际履行之日止,以人民币28331元为本金,以逾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65%计算);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0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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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