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7900号
何海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粤锦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海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粤锦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损坏物品赔偿金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9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25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0日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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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