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财保1803号
石磊臻:
申请人刘烈彬与被申请人石磊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3财保18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及查封清单。本院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磊臻价值80000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为准)。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刘烈彬预缴。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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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