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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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郭子烨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4月29日、2022年4月5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3月18日、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10日、2021年12月27日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16606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8日下午2时30分在番禺法院五楼调解室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本联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