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440号
梁燕琼:
本院受理原告何锐华诉你及罗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本金及利息(从2019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每月600元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1600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本金及利息(从2019年8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月600元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9800元);3、二被告向原告支付1万元本金及利息(从2020年5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月300元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8日下午3时在番禺法院五楼调解室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