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852号
关丽金、梁俭舜:
本院受理原告古洁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为7666.7元;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8日为32518.9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为6266.7元;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8日为32518.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8日下午3时30分在番禺法院五楼调解室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本联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