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民初17291号
郭丽敏、袁淡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李英被告郭丽敏(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市良路9号奥园阳光城5栋2单元402房,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8102184026)、袁淡红(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八万镇新葫村委会红夫村11号,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806063778)赠与合同纠纷郭丽敏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何李英诉请本院判令:请求判决被告二赠与被告一80000元赠与行为无效;被告一向原告返还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 5月 12 日 下午2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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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