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856号
陈璐、何少健:
本院受理原告岑兆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利息33100元(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9年8月27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两被告全部还清借款时止);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起诉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番禺法院第十四审判庭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本联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