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民初19720号
郑锡围: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丽华被告郑锡围(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傍东村环岗路北九巷6号401房,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702150632)离婚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曾丽华诉请本院判令:1.判原告、被告离婚 2.判令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 5 月11 日 下4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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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