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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2295号原告余才鄂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7 12:00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2295号


陈天财:

  本院受理原告余才鄂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5民初22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垫款134688.75元及利息(利息以134688.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9月18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为6108.32元),上述款项暂合计140797.0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南沙法院第十九审判庭(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天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逾期提供证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廖旭静

电话:020-83007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