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5民初11228号
刘海棠:
本院受理(2022)粤0115民初11228号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刘海棠,身份证号码:430322196910138917)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海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872元及其滞纳金425.54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海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麦秋菊
电话:020-8468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