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民初2754号
郑锡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郑锡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款771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我司赔付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答辩或举证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本案并定于2023年5月19日0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成涵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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