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民初2027号
郑思源:
本院受理的原告毛明剑诉郑思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9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8日下午14时30分南沙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路段)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钟晓丽
电话:020399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