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5民初13940号
邓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庄谨汉诉被告邓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5民初13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庄谨汉赔偿6361.07元。二、驳回原告庄谨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庄谨汉负担114元,被告邓健负担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钟晓丽
电话:020399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