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民初1019号
吴河:
本院受理的原告廖玉发诉被告吴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维修车辆费用5780元。2、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3天,一天450元,共1350元,交通费不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9日上午9时30分南沙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路段)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钟晓丽
电话:020399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