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民初2581号
翟晒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在清诉被告翟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84599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2日上午9时30分南沙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路段)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钟晓丽
电话:020399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