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民初645号
梁建锋、黄仲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宝诉被告梁建锋、黄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诉请:1、被告梁建锋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被告梁建锋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2458元[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年息15.4%),自2021年5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3日为22458元];3、被告梁建锋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4、被告黄仲华对上述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上午10时15分在万顷沙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麦桂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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