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民初644号
梁建锋: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宝诉被告梁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488元[以41000元为本金,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年息15.4%),自2021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4日为8488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万顷沙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麦桂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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