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91民初2322号
广州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麦康灯光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21268元(币种均为人民币);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因其根本违约行为支付原告违约金6800元(暂计)【违约金计算标准:以7212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9月6日起暂计至2022年12月8日止,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 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袁玉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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