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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91民初12226号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与尼普顿(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2023-03-17 12:06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91民初12226号


尼普顿(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与尼普顿(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91民初12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尼普顿(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097.01元及其违约金(以10097.0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三计算);二、被告尼普顿(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场地使用费5553.36元;三、被告尼普顿(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优惠期租金差额22260.51元;四、被告尼普顿(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46951.11元及迟延支付的违约金(以46951.11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8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五、被告尼普顿(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六、驳回原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47元,由被告尼普顿(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汪容嵘

电话:02084686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