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4民初1656号
韩明勇、韩明霞、韩明辉:
本院受理的林赟与韩明勇、广州鸿河贸易有限公司、韩明霞、韩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87022.62元及利息(利息以887022.62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1日止利息为21584元)。2、 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上述金额暂合计为928607元。3、 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219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索妮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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