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4民初3290号
刘丽珠:
本院受理(2023)粤0104民初3290号原告刘红英诉被告刘丽珠、第三人广州市绍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118387.63元及利息(以118387.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暂计至2023年1月17日为2421.19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保函费7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4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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