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4民初5901号
张雪珍:
本院受理(2023)粤0104民初5901号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919822号、第11381507号、第33452392号、第113814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销毁库存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公证物品费用189元,以上合计401189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另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3日16时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3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陈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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