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4民初5919号
刘海兰:
本院受理(2023)粤0104民初5919号原告吴露露诉被告刘海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偿还欠款8万元,及按同期银行利息支付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借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9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郑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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