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4民初5756号
陈利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尹晓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陈利华返还全部欠款20000元包括拖欠从2018年至今的约定50个月的利息,出去已还利息450元剩余利息19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24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高瑜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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