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30328号
郑海生:
本院受理黄慧玲与郑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04民初30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海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黄慧玲。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郑海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刘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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