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4民初7249号
株洲三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森美高气动器材有限公司与株洲三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以下币种相同) 27772. 34元;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2月1日起算至全额支付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2月20日,违约金为15830.23元 (违约金=逾期支付的货款总额*5%*逾期时间,即27772.34*5% *380=52767.45元,原告只主张违约金总额的30%即15830.23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20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邓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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