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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4民初8142号谭浩波与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2023-03-17 12:1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4民初8142号


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谭浩波与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2013333元;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877200元;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488000元;4.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就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诉讼请求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5. 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原告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费。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总计10178533元(400万元+2013333元+180万元+877200元+100万+488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20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邓玉莲

电话:020-8300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