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4民初6386号
东莞市穗华风机有限公司、黎铭:
本院受理的河北大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穗华风机有限公司、黎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9817元,并向原告支付以上述货款129817为本金从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为2500元,货款本金利息合计为132317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20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邓玉莲
电话:020-8300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