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47558号
樊建鹏、刘健、卢国钱:
原告广州汇镜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建鹏、刘健、卢国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三名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租金及违约金共计230479.04元(详细的租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见租金、违约金计算表。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租金的违约金是算至实际付清租金时止,暂算至2020年2月3日为38214.9元;2.三名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代付的物业管理费8389元〔2020年1月1日至1月17日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加班空调服务费、污水费、线损费合共5017.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312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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