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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49332号广州市方圆乐臻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云浮市华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邢国琳借款合同纠纷

2023-03-17 12:1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49332号


邢国琳: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49332号原告广州市方圆乐臻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浮市华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邢国琳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一、 请求判令被告一云浮市华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0,926,133.3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云浮市华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扣减被告诉前已还款金额,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分段计算:(1)以20,926,133.33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被告最后一次还款之日2019年12月20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为3,390,033.60元;(2)以20,926,133.33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为7,734,298.88元);三、 请求判令被告一云浮市华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4500元以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保险费(保全费);四、 请求判令被告二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邢国琳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韦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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