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49347号
林艳芬、成祥:
本院受理的朱君梁与林艳芬、成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林艳芬向原告返还委托费用248万元及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成祥为被告林艳芬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3日9时15分在本院216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张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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