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执11328号
曾丽: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文书。
结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邓文彬与被执行人曾丽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丽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吴晓君
电话:020-83009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