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46448号
赖卫国:
本院受理原告徐菲诉被告赖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粤0104民初46448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赖卫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534002.05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34002.0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给原告徐菲。二、驳回原告徐菲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897.5元(其中受理费10185元、保全费371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徐菲负担受理费1120元,被告赖卫国负担受理费9065元、保全费3712.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郑栩
电话:020-83009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