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端口
数字报
(2021)粤0104民初47054号
吴伟强:
本院受理原告侯诗韵诉被告吴伟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诗韵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侯诗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刘敏
电话:020-83009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