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4民初4969号
张志敏:
本院受理(2023)粤0104民初4969号原告江素琴诉被告广州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志敏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387457.31元债权(含房款、代收税费、装修款、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9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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