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3598号
梁国强:
原告广东邦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国强、崔兰馨典当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国强向原告广东邦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当金人民币498766.73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当金本金人民币498766.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计利息应扣除被告梁国强、崔兰馨已向原告广东邦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人民币32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国强向原告广东邦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793.32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国强向原告广东邦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费人民币1500元;四、被告崔兰馨对被告梁国强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崔兰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国强追偿;五、原告广东邦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梁国强名下位于广东省英德市英城环城西路106号西北侧一、二层房地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前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广东邦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东邦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崔兰馨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梁国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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