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1857号
广州市博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康通诉被告广州市博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18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3000元学费;2.被告赔偿原告误学费及违约金1000元;3.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骆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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